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或“保荐机构”)作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能源”“上市公
司”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恒盛能源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4 号),恒盛能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08 月 1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总股本为 200,000,000 股,其
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0,0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50,000,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限售股股东为自然人股东 5 名,该部分限售股股
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08,446,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74.45%。该部分股份
将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一)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2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数量变化如下:
通股增加 1,110,000 股,总股本保持不变。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股本增加 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增加 59,556,000 股,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增加 20,444,000 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自然人 5 名,分别为余国旭、余恒、余杜康、
杜顺仙、余国升。其中余国旭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
余恒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余杜康、杜顺仙为公司共
同实际控制人,不在公司任职;余国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之兄
弟,在公司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担任采购经理。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具体
如下:
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
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
格。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
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
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且
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人承诺若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办理减持事
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
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届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
得收益上缴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
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并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不存在追加其他承诺的
情形,亦不存在未履行承诺而触发延长锁定期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
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08,446,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一)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股)
合计 208,446,000 74.45% 208,446,000 0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0,844,6000 -208,446,000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1,554,000 208,446,000 280,000,000
股份合计 280,000,000 0 280,00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恒盛能源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
守了其在参与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
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
恒盛能源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恒盛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头元 f7,f
方亮 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