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
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
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
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候选人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候选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
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
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
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
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
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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