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8-19 22: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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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服务企业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有关重大问题
的议事机构,主要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
的研讨;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一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战
略委员会选举产生,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报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
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工作小组等工作组。
  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 至 2 名。
  第十条    公司证券业务部门、总经理办公室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市场定位;
  (四)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五)审议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并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六)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并进行研究,提出
建议;
  (七)审议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的谈判情况报告;
  (八)审议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战略规划;
  (九)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由公司证券业务部门、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
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
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指定一名委员负责。工作小组提交的备
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
责召集,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
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
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人选的,由二分之一以上
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履职中
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
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非委员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足”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修改并负责解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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