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 海天股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8-19 22: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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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2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 号文《关于核
准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
向社会公开发售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7,800 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21 元,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01,012,452.83 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 XYZH/2021CDAA60012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建立
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同意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新增开立 1 个募
集资金专户,用于“蒲江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
募集资金存放,并与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相关的资金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
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
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
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的募集资金
专户开立,并且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蒲江达海水务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分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专户名称    开立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专户用途
        兴业银行股                                    蒲江县域污水
蒲江达海水
        份有限公司   431360100100193079 7,285.00 万元   处理厂及配套
务有限公司
        成都分行                                     管网建设工程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蒲江达海水务有限公司(系甲方一之控股子公司,系甲
方一蒲江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
“甲方二”)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户名:蒲江达海水务有限公司,账号:431360100100193079。该账户
甲方仅用于蒲江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部分募集
资金的存放,存放金额为 7,285.00 万元,不用作其他用途。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资金存储情况。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指定何沁蔚与指定的专
人进行接洽及工作上的配合,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以邮件方式抄送给丙方。
   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以邮件方式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洁从业相关管理要求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
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协议各方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
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
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
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募
集资金全部进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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