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819 第 04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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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819 第 0468 号
致: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受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生股份”或“公司”)聘请
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益生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东益生种
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
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益生股份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
议召开,并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山东益生种畜禽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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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益生路
(四)网络投票时间: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8 月 12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30人,代表股份数为540,212,55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2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8
人,代表股份数为466,934,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25%;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322人,代表股份数为73,278,23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6230%。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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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86,944,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1162%;
反对 1,5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7531%;弃权
东同意 76,686,2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95%;
反对 1,55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26%;弃权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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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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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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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晨: 董寒冰:
熊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