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美新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19 20: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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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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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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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
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
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回答记者提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公司出席人员可以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或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参加。说明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
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 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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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
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条 除了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
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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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
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以适当形式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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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还应提前进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
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制作答复记录、收集投资者
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
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
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纸和网站需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媒体中选择。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
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 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公司原则上不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
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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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
方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调研机构
及个人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
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
参观或接待前, 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
进行预约登记(详见附件一)。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组
织接待。且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参加。公司与调研机构
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二)
及《投资者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见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调研机构及个人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
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
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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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
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
并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
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调研机构及
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见
附件二)及《投资者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见附件一)。
  第三十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调研机构及
个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准备、签署《承诺书》
             (见附件二)及《投资者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
                                 (见
附件一)等相关文件,执行公司投资者现场参观规程,指派一或两人专人陪同、接
待,参观按指定路线进行,相关人员配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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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
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
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三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调研机
构及个人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会秘书等相关接待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
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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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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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
       姓名    职务        电话           邮箱      身份证号码
来访人
或代表
来访单位
来访人员类型      □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来访人数
希望陪同人员
访谈时间
关注的问题: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确认:
董事会秘书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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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承 诺 书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对于可
能获知的你公司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
据的资料;
  (五)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
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密义务,本人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因此给
你公司造成的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
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第 11 页,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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