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市公司规范运作》
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阅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相关会议文件及审核相关事项,现就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
核意见如下: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划拟定的参与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参与的,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意见并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关联董事、监事均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吸引和保留
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核心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因公司监事吴淑青女士、李晓文先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须对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
数,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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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