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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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证券法》
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新国都”)的委托,就公司修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条款
(以下简称“本次修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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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本次修改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修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
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修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修改的批准与授权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
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示栏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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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9 月
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的自查报告》。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4 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2,500 万份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为 15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确认激励对象名单合法有效、授
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 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的 74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
共 12,500,00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5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已发
表意见,确认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2 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5 元/份调整为 14.77 元/份。2023 年
权行权价格已调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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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
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白勇因个人
原因离开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
票期权合计 75,000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667,534 份。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均
已发表意见同意公司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经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 75,000 份股票期权已
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已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三人因个
人原因离开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
股票期权合计 1,234,500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2,395,034 份。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 1,234,500 份股票期权已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
获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 6 人已不再
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体系内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
授的 2022 年股票期权合计 970,500 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 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数量为 10,601,534 份。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股票
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届满,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共自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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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12,299,966 份,到期未行权 150,034 份,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
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150,034 份进行注销。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
公司《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授予
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4.77 元/份调整为 14.10 元/份。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对《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可行权日期安排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 本次修改的背景及具体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的规
定,上市公司选择自主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行权。新修
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规定进行了修
订,为了更好地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对《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可行权日部分进行相应修订,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修订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修改内
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 ……
六、行权安排 六、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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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
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 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
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 10 日内; 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期间。
…… ……
第六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 第六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
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限售期 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限售期
…… ……
四、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四、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
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 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
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 10 日内; 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期间。
…… ……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修改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和《深圳市
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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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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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条款修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吴 雍
经办律师:
杜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