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
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可根据需要聘任公司内外部专家担任委员
会专家顾问。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确定。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薪酬考核部门(以下简称“工作组”)对
委员会负责,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薪酬与绩效等
方面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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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拟定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薪
酬和考核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 提供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 提供公司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中关于薪酬分配
测算的有关依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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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
价;其中公司主要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确定。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
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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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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