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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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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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号,万达广场A座29楼(4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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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湖北三峡旅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道炎律师、鲁瑶
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承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等,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
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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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
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于
审议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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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并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
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时间、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在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事长胡军
红先生主持会议。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8 月 16 日 9:15-9:25,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024 年 8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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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6 名,代
表股份 346,941,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98,989,565 股的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 名,代表股
份 249,169,3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47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95 名,代表股份 97,772,2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7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共 96 名,代表股份 56,536,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0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18,19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56,018,56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4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
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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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
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文件。
(四)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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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44,856,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990%;反对 1,092,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9%;弃权 99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451,56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18%;反对 1,092,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25%;
弃权 99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5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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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表决结果:王精复先生、陈少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如下:
第六届董事会 所获得的选举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是否
董事候选人 票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当选
非独立董事王精复 343,841,015 99.1063% 是
非独立董事陈少斌 343,839,918 99.1060% 是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第六届董事会 所获得的选举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是否
董事候选人 票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当选
非独立董事王精复 53,436,227 94.5159% 是
非独立董事陈少斌 53,435,130 94.5140% 是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
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表决结果:陈佰涛先生、鄢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
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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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监事会 所获得的选举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是否
监事候选人 票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当选
监事陈佰涛 343,836,422 99.1050% 是
监事鄢淏 343,836,421 99.1050% 是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第六届监事会 所获得的选举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是否
监事候选人 票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当选
监事陈佰涛 53,431,634 94.5078% 是
监事鄢淏 53,431,633 94.5078% 是
本次大会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程序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会议的
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记录等相关资
料。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议案 1
以特别决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由
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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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刘道炎)
经办律师: (刘道炎)
经办律师: (鲁 瑶)
二 O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