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
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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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
(三)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改变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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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
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总经理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书;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总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总经理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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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专项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境内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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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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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
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可以免于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作出募投项目变更决议后,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经保荐
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任何单位均不得
擅自变更募投项目。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
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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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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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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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
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或境外优先股等境外证券
所募集的资金的使用管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