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望软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8-16 21: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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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职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内控制度;
(三)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审计团队、质控流程;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行政或刑
事处罚;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
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
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
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
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公司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事务所的选聘
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财
务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材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聘请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
构的,续聘可不再重新开展招标等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
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
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聘请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
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
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节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
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前款所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
查后向董事会提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节 信息安全、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
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
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
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
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
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以及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
处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
果应记载于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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