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16 21: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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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8 月 1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的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
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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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事先
审核,并须经战略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事先审核,并须经战略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投资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战略委员会
会议,由提议召开会议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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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通
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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