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 公司章程(2024年8月)

证券之星 2024-08-16 21:32:1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委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整
体变更方式设立。
   公司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70600705877689M。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于 2010
年 8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YANTAI LONGYUAN POWER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白
云山路 2 号。
   邮政编码:264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588.70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股东、公司、
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济师、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有效的激励模式和体系,使公司继续保持在我国电力行业燃烧控制设备制造
和研发领域的领导地位,为公司未来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
器材销售;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工程管理服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软件销售;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
装、承修、承试;建设工程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输电、供电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 51588.702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6600 万股,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占股本总额的 24%;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有关部门核准。
   公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在转股期内,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交
易时间内申请转换股份。公司在可转换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向工商部门登记变更因
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行为,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执行。对违反本章程造成经济损
失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责任人,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责处理,造成损失的应要
求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
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提案必须以
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如半数以上董事仍无法推举出主持人,则由出席会
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
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
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当
分开进行。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
理。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等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烟台龙源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一般为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
党委相同。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 5 至 9 人组成,其中设书记一
人、副书记一至两人、委员若干名。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
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
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
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
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
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
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
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
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
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
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九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
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规模较大、职
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配备专职党委副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一般进入董
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党建工作。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一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有权在遵守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和勤勉等义务的前提下,
依据合理的商业判断原则进行决策。因此给公司带来商业风险或损失的,如董事
可以证明在决策过程中已尽到足够的谨慎与勤勉,则可以作为免除董事向公司、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
  本条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推进公司法治合规建设管理,对经理层依法治企、合规管理情况进
行监督;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组织推进公司法治合规建设,听取公司法治合规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一次性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
财、借贷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权限见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
《关联交易规则》。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有权决定的担保权限为:对外提供的担保,单项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十。除前述情形外的公司对外担保,均需经股东大会
按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各项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函、
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得晚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前十日通
知或送达。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就特别紧急事项所召开的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
限可以不受上款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对董事关联关系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独立董
事出具最终意见,但该意见须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可以以举手通过方式表决,由
董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名确认,同意决议内容。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
频会议、书面传签、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可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确保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可以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年度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或者公司根据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
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要较大时,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董事会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时应
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
处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充分考虑
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
学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意见后,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均
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提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在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利润分配执行进行监
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传真;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电话方式
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送的,传真发送单记录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话发出的,以通话记录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或《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主管登记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百一十二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龙源技术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