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等相关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顺灏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
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证券投资行为:
(一)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以资
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
制度。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
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
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
月内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
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的运作和管理,执行及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有关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投资决策和处置决策。并
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
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
会计年度对业务部门提供明细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
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具有较高专业度的项目,审计部应在具备相关金融背景
人士的意见建议下,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审计部总监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
大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当日工作日内)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进行会计
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配合投资部开展证券投
资及委托理财项目的实施及处置,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
的审计与监督。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进行检查。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
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进行证券投资交割产生的损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业务。
第二十二条 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
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
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