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族网络: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8-16 2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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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2024年7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
于2024年8月2日收到持有公司5.49%股份的股东林小溪、林芮璟和林漓的法定监
护人暨股东权益行使人XU FENFEN(许芬芬)女士提交的《关于向游族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在议案1《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项下增加审议《选举唐勇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并再次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
作出,在收到临时提案的2天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等内容。
  经查验,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16日14:30;召开地点:上海
市徐汇区宜山路711号华鑫商务中心2号楼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
代表股份205,263,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979%;参加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4人,代表股份138,527,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1834%。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
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由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
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6名,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57,229,4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214%。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257,020,7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60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251,214,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718%。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251,308,7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992%。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251,182,4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625%。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250,353,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213%。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241,437,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279%。
     表决结果:未当选。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3名,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情况:同意 279,42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783%。
     表决结果:当选。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79,209,6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149%。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279,216,1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168%。
  表决结果:当选。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79,550,0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139%。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 279,369,6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614%。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340,221,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8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393%。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
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孟文翔
                                王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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