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 于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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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赣国浩律(顾)字[2024]第 018 号
致: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
昌)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张璐律师、谭冬梅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
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西赣能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通知》”),
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
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
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五)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 199 号公司办公楼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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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 2024 年 7 月 6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因叶荣先生
已辞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由副董事长高海先生在公司董事长空缺期间代为履行
董事长职责。公司副董事长高海先生因公未能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公司董
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宋和斌先生主持。本次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 2 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2 名。参与表
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692,691,83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70.9960%。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
表共 437 名,代表股份 5,265,3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9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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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会议无临时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
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
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696,887,02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67%;
反对 915,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12%;弃权 154,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21%。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审议通过
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195,193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79.6748%;反对 915,9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9305%。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
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
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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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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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负责人:冯 帆
经办律师: 张 璐
谭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