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科技: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8-16 20: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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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2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32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22    -        2024/8/23     2024/8/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由于公司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 25,317,359 股,公司总股本由 578,343,529 股减少至
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每派发的现金红利为 0.07320 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53,026,17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732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0,481,515.64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
系由于每股取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22     -       2024/8/23      2024/8/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7320
元。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
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3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588
元。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
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6588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每股 0.073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 2000 号 22 层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033003 转 52、53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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