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杰、王成参加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
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楚天智能交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14:30在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
道26号湖北国展中心东塔24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南
军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1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因
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155人,共代表股份918,587,879股,占公司总股本1,610,115,901股的
股份总数的53.9863%,均为2024年8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
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总数的3.064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网络投票系统的验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刘杰、王成。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议案或增加临时
议案的情形,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会议通知所列议
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17,25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6%。
表决情况:同意917,333,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4%。
表决情况:同意916,711,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820,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2241%;反对1,743,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74%;弃权
表决情况:同意916,917,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7%。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026,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6380%;反对1,582,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46%;弃权
(1)选举杨建国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15,666,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775,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4.1209%。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杨建国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
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