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22 - 2024/8/23 2024/8/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26,810,81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5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767,351.7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22 - 2024/8/23 2024/8/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
(财税〔2012〕85 号)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
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1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至本公司账户,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
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45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
(简称“沪股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45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
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
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
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者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
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
民币 0.05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67679072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