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职工监事不少于三分之一,
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成恶劣影响时;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第五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召开,
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
定期会议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 3 日前发出会
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
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
会议;监事会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
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荐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九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
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
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
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发表意见
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亦可采用通讯表决、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应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根据监事会或监事要求,列席监事会会议并陈
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章 会议表决与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监
事(包括代理人)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对监事会拟决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的表决意向;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对本人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未经监事会许可,任何人
不得将会议记录带出公司或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机密,未经依照合法程
序成为公开资料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传播、透露会议文件及其内容。违反此
条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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