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合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16 18: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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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
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需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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