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16 00:46:3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及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20124-19 号
致: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信质集团”或“公司”)委托,就公司关于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部分注销”)及
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 分激励
对象已授予股权(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及部分注销”)事项(上述以
下合称“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年考核办法》)、《公司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公司关于2024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4年考核办法》)和公司相
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
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
项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信质集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
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信质集团的说明予以引述。
该等引述并不意味本所对该等引述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对于这些文件内容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
律师对于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涉及的相关事
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注销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
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人在本激励计划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
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鉴于激励对象潘林顺因离职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撤回拟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3 万份。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鉴于公司 3 名激励对象
朱丽娟女士、胡孝军先生、胡文龙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1 名激励对象翟善强先
生退休,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1.00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
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刘鑫铭先生、尹纳新先生、黄中良先生已提交
辞职文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 18.00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同意的意见。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117 名激励对象行权 284.25 万
份股票期权。
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鉴于原 1 名激励对象
(徐玉迪)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上述 1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林组得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5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孙万仁先生因退休而离职,其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25 万份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114 名激励对象行权 165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
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由 11.39 元/份调整为 11.32 元/份。
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贾广东先生、陈昌明先生、何灵
军女士已提交辞职文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合计的 5.4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4 年激励计划调整及部分注销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3 月 23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
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调整,并确定 2024 年 4 月 18 日为授予日,以 10.79 元/股的价格向 151 名激励对
象授予 698.00 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鉴于在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日后办理登记的过程中,获授股票期权的 151 名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
象因离职已不满足激励对象资格,故作废其获授的 1 万份股票期权。因此本次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149 人,授予登记股票期权数量为
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
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议案》,同意将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79 元/份调整为 10.72 元/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同时鉴于原激励对象陈昌明先生、何灵军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6.40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2024 年激励计划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一)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注销的原因、依据、数量
  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
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二)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
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的个
人所得税。”鉴于公司激励对象贾广东先生、陈昌明先生、何灵军女士已提交辞
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合计的 5.4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二)2024 年激励计划调整及部分注销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进行调
整。
  P=P0-V=10.79-0.07=10.72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综上,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0.72
元/份。
  同时,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
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之(二)规定:“激励对
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
已行权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鉴于公司激励对象陈昌明先生、何灵军女士
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 16.40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注销的原因、依据、数
量及 2024 年激励计划调整及部分注销的原因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2022 年激励计划》和《2024 年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注销
及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调整事项符
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激励计划》
《2024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李广新
                                  经办律师:
                                               祁 辉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信质集团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