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选
拔合资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并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司监事
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含义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名词含义相同。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至少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过半数,人数及变更调整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提名委员
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和
解聘。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
责。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研究讨论董事会架构、人数和构成(包括技能、知
识和经验方面),并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对董事会的变化提出建
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初步
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受理《公司章程》规定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的候
选人议案;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
过的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的,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
费和其他资源。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
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
行职责。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非直接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提名委员会主任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
式。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
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
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及其他人员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
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职过程中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公司须及时披
露该等事项。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
“不足”不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
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