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在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及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资金风险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总经理担
任组长,作为资金风险预防处置和工作小组第一责任人;由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具体
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相关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风控部、证券部等
相关部门人员。
工作小组负责跟踪、评估、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资
金风险,并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执行资金风险相关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与财务公司进行
沟通,负责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 资金风险专项工作小组职责
(一)工作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
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各项风险管控的措施,相
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小组应及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沟通联系,做到信息监控到
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小组领导预警报告,并采
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三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应动态跟踪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相关财
务报表,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可能对资金安全产生风险的情况。在与财务公
司关联交易存续期间,由工作小组每半年编制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后,
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
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工作小组要协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提交涉及财
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第五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资金异常波动风险时,工作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中
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发生异动时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采用临时报告
形式披露。
第七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
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风险识别与处置
第八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工作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预防处置机
制: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财务公司业务范围规
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
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
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
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的 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
罚;
(十)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工作小组报告,工作小组应
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工作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
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
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
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
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工作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
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
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规避相应
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工作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
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适当调
整存款比例。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预案与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
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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