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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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
“凯赛生物”)的委托,作为凯赛生物 2022 年限制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披露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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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
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激励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核查意见;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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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的授权与批准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42)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46),独立董事
张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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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议案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议案相关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议
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赛生物本次授予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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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001 元(含税)
,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需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和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202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56.64-0.19001
≈56.45 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披露
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2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36.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由公司作废;173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其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内可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45.724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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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为: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归属期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8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第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4%;
一个归属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4%。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第
二个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3%;
预留授予第
一个归属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3%。
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244,110.40 万元,同比 2020 年增长 63.05%;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6,802.48 万元(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同
比 2020 年增长 24.02%。因此,公司层面业绩条件符合归属条件,归属比例为
性股票数量 11.431 万股。
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为 211,417.49 万元,同比 2020 年增长 41.21%;2023
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7,313.01 万元(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同比
对应考核当年拟归属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需作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57.155 万股,以
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综上,本次应作废失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63.996 万股。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废上述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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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价格调整、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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