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信息处置工
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置舆情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社会形象、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
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报道、传闻、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依法应对、
注重实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消除给公司社会形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舆情工作组” ),负
责领导和指挥公司舆情处置工作。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董事会秘书负责舆情工作组的日常工作。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制定并实施舆情的处置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媒体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和信息报送工作;
(五)做好舆情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工作;
(六)舆情应对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公司舆情信息的监
测、预警工作,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核实、档案管理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根据要求及时上报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确定一名舆情信息联络人,具体负责舆情监测的
日常工作,将搜集到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及时传递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
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八条 各部门和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处理程序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
事会秘书了解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舆情工作组判断属于舆情事
件后,应及时启动处理程序。
第十条 措施及流程:
(一)开展内部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向相关方了解情况),详细了解并核实事
件真实情况;
(二) 调查和了解与产生舆情相关的外部环境因素,并评估其对公司的影响
程度;
(三)加强内部沟通,确保对外信息发布口径一致。及时作出正面回应;
(四)涉及信息披露的,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五)及时与媒体沟通,让公众及投资者全面了解情况,避免被误导。
(六)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各级部门要求,公司应
及时汇报相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汇报有关进
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与新闻媒体沟通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管理工作。媒体采访须经公司主管领导
同意,并应事先预约且提交拟采访人及采访内容。
(一)公司应保持与加强同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
(二)对于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要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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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任何人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
息或细节。
(四)媒体报道内容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媒体。
第十三条 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在舆情处置过程中,根据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协助
公司处置舆情事件,确保舆情处置的专业性及准确性。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舆情处置中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
人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有权利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