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特智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15 19: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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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
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
行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有义务作为信息报告人(以
下简称“报告人”)及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
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
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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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
  第四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汇报至证券部,证券部将有关信
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和相关内容;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披露的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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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三)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拟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
金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下列关
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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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本款规定,已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
散;
坏账准备;
产的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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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重大事项变更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职或者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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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八)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动的原因;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九)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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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九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
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
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按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
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 3,000 万元的;
  (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
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二)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 20%时,相关报
告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公司已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0%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
公告义务。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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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中介
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
他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
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
事会长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责
任人。
  第十三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
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汇报,证券部在审核相关信息后,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根据收集
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
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
与联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部门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
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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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与拟报告信息
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本部门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将相关信息材料向证券部
汇报,证券部在审阅该信息材料后,向董事会秘书送达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
信息通过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
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并签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各部门和责任人对履行报告相关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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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
(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三条   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
书面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最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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