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股份: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8-15 19: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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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宁波市天普橡
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
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
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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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
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
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等。
  第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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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
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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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时提交主持人,由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
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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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或赞成,下同)、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或代
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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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中,
              “以上”、
                  “内”包括本数,
                         “超过”、
                             “少于”、
                                 “未超
过”、“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监事会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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