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南股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8-15 19: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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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投
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以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
  (三)理财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条件要求;
  (四)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
人账户进行理财相关操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
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决
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委托理财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
和个人无权作出委托理财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二)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遵守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仅达到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由总经理或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
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履行审议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
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议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未对外公开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
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
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审批权限规定,对财务部委托理财
方案所涉资金来源、金额等进行分析、判断,及时组织履行审议程序,并根据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九条 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
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
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投资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
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委托理财业务办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材料
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
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评估发现存在
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
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
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六)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
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保
存;
     (七)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八)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供
理财预算方案,公司财务部审核同意后,应将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提
交有关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后实施。
  公司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
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汇总管理并跟踪报
告。
           第四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等进行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
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公司内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
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
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核查为主,必要时可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根据有关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
控制及损益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制
度等有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公司将视
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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