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15 19: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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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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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上
海市中山北路 2550 号 5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杜佳盈律师、徐子弘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即 2024 年 7 月 3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
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
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
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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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市中山北路 2550 号 5 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表决方式与会议
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 26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91,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1%
(其中 A 股股东 26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86,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274%;B 股股东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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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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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杜佳盈 ________________
                       徐子弘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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