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三亚召开。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
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审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
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会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事项。
经审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发布。公司发出
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8 月 15 日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8 月 1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 9:15 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 15:00。
现场会议地点为: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 53 号君和君泰一期 1D 幢
和悦楼 6 层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代表股份 184,427,90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147,580,518 股的 16.0710%。
(1)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
代表股份 178,31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147,580,518 股的 15.538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6 人,代表股份 6,111,004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 1,147,580,518 股的 0.5325%。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公司广东绿润为其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181,755,2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508%;2,538,7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3765%;13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3,438,30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6.2641%;2,538,7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1.5431%;13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192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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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王 蕾 梁家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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