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转债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8-15 18: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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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4-042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钢转债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
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
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出持有的“本钢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
钢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
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 股股票自 2024 年
转股价 3.95 元/股的 70%(即 2.77 元/股),且“本钢转债”处于最
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
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本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
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
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
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
使部分回售权。
   “本钢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且公司股票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9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
期转股价 3.95 元/股的 70%(即 2.77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
中的约定,“本钢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
×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3.8%(“本钢转债”第 5 个计息年度,即 2024 年 6 月
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4 年 8 月 15 日为回售申
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3.80%×47/365=0.489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本钢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489 元/张(含息、
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个
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
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489 元/张;对于持有
“本钢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
所得为 100.489 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
“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
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
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
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
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 15 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上述
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8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
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
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
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
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本钢转债”,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
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
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4
年 8 月 27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4 年 8 月 28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本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
日内,若“本钢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
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
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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