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装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15 18: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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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称“《上市规则》”)、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内幕
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与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
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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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
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并视
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信息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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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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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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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前述第(一)至第(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
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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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该按照本制度第十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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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 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
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及其总经理、公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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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总经理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进行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并应当与公司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声明,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泄露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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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不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知情人员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重大
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传送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
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司察看、开除等处分,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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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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