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
子公司(指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了充分利用闲
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资金进行中短期安全性高、中
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
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风险较低、稳健型理财产品;为避
免产生歧义,本制度下“理财产品”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明确限制
不得投资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
户进行与理财产品业务相关的行为;
(五)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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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可以
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购买
理财产品须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子公司不得从事任何理
财产品活动。
第二章 理财产品业务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
权限规定如下:
(一)除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外,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上(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金额
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证券监管部门对相关权限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该等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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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理财产品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投资额度在使
用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理
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
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
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
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
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投资理财产品业务的相关决议后,公司证券部应
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
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
事先审核。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理财产品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
择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业务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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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审批完成后,财务部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
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
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产品业务的盈亏情况
上报财务负责人和审计部;
(四)理财产品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产品业务本金
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
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产品业务
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
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部,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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