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8 证券简称:柏楚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2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楚电子”、“本
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9.50 万股限
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5,452,708 股的 0.53%。其中,
首次授予 87.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3%,首次授
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27%;预留 21.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0.1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73%。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所规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5,452,708 股的 0.53%。其中,首次授予 87.9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3%,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7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
(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4 人,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2)业务骨干、技术骨干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激励对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5 人)
二、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50.40 46.03% 0.25%
(19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87.90 80.27% 0.43%
三、预留部分 21.60 19.73% 0.11%
总计 109.50 100.00% 0.5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偶、父母、子女。
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
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
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
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4 人,包含了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公司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4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内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批
次归属期限及比例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
授予部分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受限制的时间段。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相关规定。
六、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定价方法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根据公司发
展现状以及结合市场情况而定,最终确定为 93.94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成交额/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成交量)为每股 146.32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
交易均价的 64.2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成交
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成交量)为每股 144.75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
易日交易均价的 64.9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成交
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成交量)为每股 172.46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
易日交易均价的 54.47%;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成
交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成交量)为每股 186.35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41%。
前述前 1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及前 120 个交易
日的交易均价均取前复权的价格。
(二)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
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
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次激励计划在依法合规的
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核心员工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
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发
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其次,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如何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成为科技
型企业的重要课题。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
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使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高度
一致。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发展现状以
及结合市场情况而定,最终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 93.94 元
/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员工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
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
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
表了意见,具体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15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柏楚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及法规的规定。
(二)柏楚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柏楚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
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柏楚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柏楚电子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6 条规定,相关定价
方法和定价依据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
队的稳定和优秀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柏楚电子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的现象。
(七)柏楚电子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以及《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规定。
(八)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
立财务顾问认为柏楚电子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
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
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从长远看,柏楚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柏楚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可归属的条件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
七、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授予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授
予事宜,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
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
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在公司 12 个月以上
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一)首次授予部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业绩考核目标 C
对应考核
归属期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公司层面归属比 公司层面归属比
年度
以 2023 年度营业收 以 2023 年度营业 以 2023 年度营业
入、净利润为基数, 收入、净利润为基 收入、净利润为基
第一个归
属期
或净利润增长率不 收入或净利润增 收入或净利润增
低于 50% 长率不低于 30% 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23 年度营业收 以 2023 年度营业 以 2023 年度营业
入、净利润为基数, 收入、净利润为基 收入、净利润为基
第二个归
属期
或净利润增长率不 收入或净利润增 收入或净利润增
低于 100% 长率不低于 60% 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3 年度营业收 以 2023 年度营业 以 2023 年度营业
入、净利润为基数, 收入、净利润为基 收入、净利润为基
第三个归
属期
或净利润增长率不 收入或净利润增 收入或净利润增
低于 150% 长率不低于 90% 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二)预留授予部分
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
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授予完成,
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 2023 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为业绩基数,预留授予部
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业绩考核目标 C
对应考核
归属期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公 司 层 面 归 属 比 公 司 层 面 归 属 比
年度
以 2023 年度营业收 以 2023 年度营业 以 2023 年度营业
入、净利润为基数, 收入、净利润为基 收入、净利润为基
第一个归
属期
或净利润增长率不 收入或净利润增 收入或净利润增
低于 100% 长率不低于 60% 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3 年度营业收 以 2023 年度营业 以 2023 年度营业
入、净利润为基数, 收入、净利润为基 收入、净利润为基
第二个归
属期
或净利润增长率不 收入或净利润增 收入或净利润增
低于 150% 长率不低于 90% 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3 年度营业收 以 2023 年度营业 以 2023 年度营业
入、净利润为基数, 收入、净利润为基 收入、净利润为基
第三个归
属期
或净利润增长率不 收入或净利润增 收入或净利润增
低于 200% 长率不低于 120% 长率不低于 40%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应作废失效。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员工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评估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激励对象
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
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
B+、B、C、D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90% 80% 4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
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公司业绩考核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
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是预测企业
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
基础和发展的条件。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
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
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
具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
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核查
意见,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告及相关上网附件。
(五)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七)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
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
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宣告本
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
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对
归属名单的发表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
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
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
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
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
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
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
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财政部 2021 年 5 月 18 日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
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4 年 8 月 14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
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45.95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 2024 年 8 月 14 日收
盘价,价格为 145.95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9.3576%、37.4186%、39.818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
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27%(采用公司近 12 个月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
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
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 预计摊销的
数量 总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21.6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
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21.60 万股,将在本激励
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
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
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
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
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
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进行追偿。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
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
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
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除外)。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专业意见。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
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
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
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因不能胜任工作而降职、触犯法律、违反
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
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
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因绩效不合
格被辞退、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等,自离职
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
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
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
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
履职的恶劣情况等。从公司以外的公司或个人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
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
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
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
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
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
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
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
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
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
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
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
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二)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三)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四)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