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电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8-14 21: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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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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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或同类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
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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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股权激励方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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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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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紧急事由需尽快召开会
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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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
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悖,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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