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湖
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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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任职董事会秘书能力的相
关证明。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
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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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
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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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
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
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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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
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
工作,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有需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避
免给公司或投资人带来损失;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和决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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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九)办理公司与董事、证券监管机构、各中介机构及投资人之间
的有关事宜;
(十)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
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
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
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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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
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
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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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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