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四条列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其他规定
主体”)所持(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规定主体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规定主体在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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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规定主体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
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
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成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以及其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身份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规定主体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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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
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
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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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完成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
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
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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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
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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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
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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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承诺更长锁定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等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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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
锁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
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
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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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禁止交易时间或发生《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禁止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
时向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汇报,并告知其禁止交易本公司股
份期间。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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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
在次一交易日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
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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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未执行上述规定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其违规买卖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公
司将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此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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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