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 友好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8-14 2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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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维护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新
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由股东出任的监事)人选。
  第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
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
关规定或者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公司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或者决议,
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监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临时
会议还可以视情况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
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
时,可指定一名监事召集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
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举手或书面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作出决议事项必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表决同意。监事应对监
事会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名义和利益时,监事应
于决议前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投赞同票的监事应对该决议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事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当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而监事会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形成的会议决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
责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在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
                                “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如有与《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不同之处,应按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规则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本规则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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