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
类债券募集资金(简称“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
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挂牌转让规 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开发行
和非公开发行的信用类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 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子公
司(战略性持股企业除外)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纳入本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中,
该账户专门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前,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本期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券项目发行前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债券受托
管理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最晚不 得晚于
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 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与相关机构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债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债
券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出现严重影响债券募 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并公告。
第九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
于以下用途: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 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
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
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 对象合
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一条 若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存在暂时性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或授权人士批准, 可将暂
时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 品,如
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交易所逆回购等。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或授 权人士
批准,公司可以将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 动资金
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变
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如有)及募集说明书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约定,经董事会、债券 持有人
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持有人会议决议履行变更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
义务。
非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 履行内
部审批程序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防止债券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债券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实施募集资金专用台账管理机制,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帐号、使用项目、使用时 间、使
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财务管理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受托管理人或存续 期管理
机构进行报告。
闲置的债券募集资金经批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方
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计划、预计使用期限 、资金
回收保障机制等内容,并由财务管理部负责相关资金回收工作,确保相 关资金
在使用期限截止日前足额完成归集。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该违规情形、已 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管理人。董
事会可向任何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有权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债券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在债券的存续期内,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持续监督并定期检
查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并 有权代
表债券持有人查询专项账户中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划转情况,公司将 予以配
合。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使用债券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而未
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