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
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关信息披露,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管控,
防范风险,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
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
的组合。公司开展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同时应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自身具体经营业务为基础,以规避和防
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易标的;
保值业务,也不得将公司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借与他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开
展此类套期保值业务需提前报告公司批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有权审批机构负责审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制度、可行性报告、
相关机构职责、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等相关事项。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套期保值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进行监管、
提出公司风险管理的策略。
第七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套期
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两级管理机构,负责按照董事会授
权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管理层组成,领导小组职责为监督管理各项套期保
值业务,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授权方案,审批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方案,监督
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条 工作小组由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战略企管部等业务部门人
员组成,工作小组的职责为制定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提交市场分析报告,执行
套期保值交易,评估交易法律风险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章 审批和授权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对领导小组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种类、
年度套期保值交易总额、期限以及保证金额度。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在授权之后,
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市场变化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对授权范围和事项进行调
整。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
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
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套期保值业务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董事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的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授权内容,对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进行授权,包
括对具体交易方案进行审批,对工作小组内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操作授权并签发
操作授权书。公司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随时调查跟踪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以此加强对投资项目
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
投资活动。
第四章 交易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选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机构,将套期保值业务相
关协议等报战略企管部法务处审核,提交领导小组审批签署。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根据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确定交易产品类型、期限及数
量,选择合适时机,向多家金融机构询价并制定交易方案。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应独立判断交易合规性、风险承受能力并签署意见上报
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签字同意后,由工作小组执行交易,审核相关商业条款,
战略企管部法务处审核法律条款。在交易交割前,财务部根据交易细节核对信息,
按需调度资金,保证交割顺利完成。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
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
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年度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
行,不得超范围操作,超过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的,根据金额大小应报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批授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全流程风险控制体系,预防、发现和化解套期
保值业务中的各类风险。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纪录,
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至少每月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授信额度和保证金风险测算。
测算已占用授信额度和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能追加的保证金、可用授信额度
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金额;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头寸价格
变动风险测算。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和拟建仓头寸的价格变
动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部风险报告程序和风险处理程序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
工作小组负责人并上报领导小组;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
向领导小组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
(2)内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
报告:
① 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 公司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③ 业务相关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④ 公司已建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1)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状况及应采取的
对策。
(2)相关人员应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金融机构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金融机构追偿可能产生的损失。
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报告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小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提交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报
告。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交易授权文件、套期保值计划、所有交易原始资料、
所有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根据财务部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清理并交财务部
档案室存档。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业务
亏损或潜亏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10%且亏损金 额达到
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工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
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董事会此前
发布并实施的《外汇和利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
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