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 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417 号
B E I J I N G D H H1 L A W F I R 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邦基科技、公司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邦基科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向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
首次授予、本次授予 指
票期权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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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417 号
致: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山
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
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
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邦基科技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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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文
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邦基科技为本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二)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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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2024 年 4 月 28 日至 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七)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
(八)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十)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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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一)调整原因
配以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需大于1。
(三)调整结果
依据上述方法,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2.85元/
份调整为12.65元/份。计算过程为P=12.85-0.20=12.65元/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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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履行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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