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08号
致: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怡达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怡达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集。2024年7月30日,怡达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
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4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怡达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怡达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怡达股份董事会。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3,908,593股,
占怡达股份股份总数的44.834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怡达股
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438,343股,反对406,160股,弃权64,09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3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3,290,773股,反对590,720股,弃权27,1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怡达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怡达股份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邹佩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