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5 证券简称: 北路智控 公告编号:2024-44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
年8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废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现将相
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26),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
说明。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28)。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
予价格与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
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前述激
励对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考核结果不合格对应归属比例为 0%,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54 万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因 4 名激励对
象离职以及 1 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合格归属比例为 0%,前
述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9.54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
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作
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54 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
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归属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
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