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13 2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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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的成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核查。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
  第八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公司监事。
 第十三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嫡系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及其配偶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会计账册和文件,并有权
请求董事或总裁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
阻挠;
  (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六)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营业活动,从事上述营
业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七)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事义务,股东会或推荐单位可按公司章程、
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解除监事职务;
  (十)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或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
他监督权。
  第十五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
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
  (一)向监事会报告,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二)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查;
  (三)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章   监事会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
酬情况,并予以披露。在年度股东会上,应当就行使监事会职权向会议作出有
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 二 十 二 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
十日和五日以前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但是遇有紧急事
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监事会主席在确定会
议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
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同
意列入议程,监事会采纳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裁、全体董事或部
分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
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
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
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股
东会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
股东大
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
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
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
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制订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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