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品牌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时响应、快速处
理、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负责重大舆情事件处理,组长由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董事会秘书和总裁办
公室分管领导共同担任,成员为品牌与公共关系管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
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协调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品牌与公共关系管理部负责常态化监控媒体、网络上的各类
舆情信息,处理一般性舆情事件,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总裁。
第八条 舆情信息来源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
抖音官方账号以及各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
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向公司品牌与公共关系管理部及时、客观、真实地通报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或风险,不得迟报、谎报、瞒
报、漏报;
(三)及时响应、配合、执行公司其他舆情管理要求。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流程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行动,高效制定相应的舆情处理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
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
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妥善处理。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品牌与公共关系管理部在知悉各类舆情
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进行研判,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
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必要时向全体舆情工作组组员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品牌与公共关系管理部依照具体情况,联
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品牌与公共关系管理部
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
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处置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公众沟通,做好公众的咨询、来访接待及调查工作;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媒体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应移交公
司法务部门进行专项处置,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
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
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保密义务。如因前述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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