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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
规范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行为,结合《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委托本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由于公
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导致的股份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
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本规则的,
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
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
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
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
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
易。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授权下,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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