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8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3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
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合的方式召开。
《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
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
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14,364,000 股,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5,524,000 股,故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8,840,000 股。
代表股份 133,085,38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519%,其中:
( 1 )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12 人 , 代 表 股 份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14 人,代表股份 4,333,54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0%。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律师和马伊娜律师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合肥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40%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5,824,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3730%;反对 1,56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76%;弃权 265,3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94%。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259,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6.0075%;弃权 265,3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律师和马伊娜
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合法、有效。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