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 振华股份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13 19: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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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ZHHX/GD—ZQB-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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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提名或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非职工代表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
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
新聘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非职工代
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备选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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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向董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出现紧急事由需召开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
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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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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